1996年1月5日 京国税[1996]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73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
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
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