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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787号颁布时间:2007-04-13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资研究[2006]6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的规定,现将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企业联合会在组织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联合会和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协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企业管理咨询实务》每人25元,《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每人30元。
  二、省级企业协会向考生收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中国企业联合会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务院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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