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3-2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06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商务部2005年第118号公告)内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2年-2005年出口实绩进行计算。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2006年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4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并将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附件:2006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