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冻猪肉四分体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2号颁布时间:2004-09-11
2004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4]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冻猪肉四分体等出口货物退税率问
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属于
分割猪肉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3年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
肉四分体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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