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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颁布时间:2003-07-21

     2003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 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 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 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 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 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 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 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 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 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 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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