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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颁布时间:2002-03-19

     2002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 《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 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 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 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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