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颁布时间:2002-03-19
2002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
《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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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
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
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
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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