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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6号颁布时间:2002-06-14

     2002年6月14日 环函[2002]16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对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同一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等问题的请示》(苏环 法[2002]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的规定,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 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   另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 物,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危险废物还必须遵守该法第四章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又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根据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 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 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 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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