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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02]99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环发[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 构: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 要求,以及2002年《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全国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 核设施运行安全、万无一失,防止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核事故或放射性事故;依法加 强对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辐射环境管理及核与辐射事故 监督和应急响应能力;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   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定位和队伍建设   1、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辐射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行政 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对辐射环境管理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要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本地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监督管理的具 体工作模式,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客观、 公正。   2、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全国辐射站统一定名为 “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业务工作。已内设辐射处的各 省级环保局,应加强对“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领导,提高“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管理 能力;未内设辐射处的省级环保局,可同时赋予“辐射环境监督站”行政管理和监督 业务职能。   对市、县的辐射环境监督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方式,但要做到责任到位,不留空白。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致力于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 于做群众工作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严格筛选,认真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辐射环 境监督站”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辐射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辐 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要将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落实。要加大对辐射环境 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要完成“一网络两中心”的建设任务。按 《辐射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还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全国辐射环境管理与监测提供技术支持;要确保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建设,提高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 力。   进一步规范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收贮 程序,加强库区环境监测和安全保卫,确保库区的安全。各地方要认真解决放射性废 物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问题。尚未建设放射性废物库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放射 性废物总量调查结果,考虑单独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或采取与邻近省份合作的方式解决 放射性废物暂存问题。   各省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应切实提高对生活社区、学校等场所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和 控制的能力。   西部省区在上述能力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在扎实工 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依法监督,不断强化统一监督管理地位   各级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环保部门 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   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   加强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三同 时”制度。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必须达到100%。对已建 成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进行清理,限期解决。   严格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各地要加大对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提高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防止辐 射污染事故发生。   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废旧钢材和石材的进口监管,严防 放射性废物以及其他辐射超标的产品向我国境内转移。   做好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不发生重大核安全事故和核泄漏 事故。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 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切实做好法规、科研、培训、宣教等基础工作   1、“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辐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辐射环 境保护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核安全法》的 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交流立法工作经验,结 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地方辐射环境法制建设。   2、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为辐射环境管理 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3、要加强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 力和水平。   4、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 辐射、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提高人们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辐射环境保护示范教育设施。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 认真落实和完成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要把辐射环境保护与环保事业统一 部署,统筹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到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要树立有所为才有位的意识,抓住机遇,知难而进, 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开创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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