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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85号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环发[2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对防止新的建设项 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 融资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按照《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 把关。   三、各级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未通过项目通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 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 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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