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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9号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9号   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 不按卫生部批准内容印制产品标签、说明书,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 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严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 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进行自查自纠。2002 年10月1日起,凡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内容虚假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时向我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 并提供有关违法宣传的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卫生部及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电话   卫生部:010-68792879 北 京:010-65007266   天 津:022-24321188 上 海:021-64315458   重 庆:023-68811677 新 疆:0991-8567965   河 北:0311-7818660 辽 宁:024-23391170   吉 林:0431-8905581 黑龙江:0451-3605222-8818   内蒙古:0471-6293360 江 苏:025-3231006   浙 江:0571-87046000 安 徽:0551-2642427   福 建:0591-7824283 江 西:0791-6263315   山 东:0531-2626143 河 南:0371-5589040   湖 北:027-87215187 湖 南:0731-4812741   广 东:020-84469333 广 西:0771-5320075   海 南:0898-66755904 四 川:028-86241111   山 西:0351-3079464 贵 州:0851-6812415   云 南:0871-3622804 西 藏:0891-6811875   陕 西:029-2226315 甘 肃:0931-8828710   青 海:0971-6252472 宁 夏:0951-50531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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