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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撤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455号颁布时间:1999-11-19

     1999年11月19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贸企 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我部曾下发了《关于简化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 16号)和《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对丢失的纺织品出口许可 证和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类别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撤、换证作出了具体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撤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退回出口许可证正本的撤、换证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前或外经贸部下发停签通知之前退回出口许 可证正本的撤换证申请,签证机关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撤销有关出口 许可证,并将撤证数据上报部EDI中心。在确认收到部EDI中心反馈的有效撤证数据之 前,签证机关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部EDI中心在收到上报撤证数据一个工作日内,根据设限国反馈数据进行核查后, 通过EDI电子邮箱向签证机关反馈撤证数据的接收信息(对输土耳其、挪威的纺织品 出口证书,部EDI中心仅核查上报的撤证数据)。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接收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数据标识为“○”的有效撤证数据,签证机关可为企业换发 新证;对于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申请撤换的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 领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应立即与部EDI中心核查。   部EDI中心在接到签证机关的核查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再次接收有关出口许可证 在设限国的清关使用情况。如未清关,部EDI中心向签证机关反馈有效撤证数据标识 “○”,并向设限国传送有关撤证数据;如已清关则仍反馈“I”标识。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的二次反馈信息,如反馈信息标识为“○”,则为企业 签发新的出口许可证;如仍为“I”,即出口许可证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 证,签证机关须在电脑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并将许可 证正本及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中央 企业”)直接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在向设限国海关核查后,将有关情况通知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   (二)对于外经贸部下发停签通知之后或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后退回出口许可 证正本的撤换证申请,地方企业应通过所属签证机关凭出口许可证正本向外经贸部提 出申请;中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外经贸部在向部EDI中心核查申请撤换证的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换领进口许 可证的情况后(对输土耳其、挪威的纺织品出口证书,部EDI中心仅对上报的撤证数 据进行核查),对于尚未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将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 企业办理撤、换证手续,并通知部EDI中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 对于有关证书业已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在向设限国海关核查后,将有 关情况通知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   二、根据中美许可证安排,如果出口许可证不符合要求,货物报关后,美国海关 不退回许可证正本,只向进口商提供一份经海关签章的该份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如 出口许可证不符合要求而需撤、换证,地方企业须凭经美国海关签章的出口许可证复 印证件,通过所属签证机关向外经贸部提出撤、换证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凭有关文件 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外经贸部在向部EDI中心核查申请撤、换的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换领进口许 可证的情况后,对于尚未在美国清关的,将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企业办理撤、换证手 续,并通知部EDI中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对于业已在美国清 关的,外经贸部将在向美国海关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知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   三、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管理类别出口许可证的撤换证,同时执行 《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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