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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316号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9]第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经研究,外经贸部决定,简化纺织 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的撤换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如丢失,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前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企业须凭丢失许可 证的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所属签证机关申请撤、换证。   签证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 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部EDI中心。   部EDI中心在收到上报撤证数据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DI电子邮箱向签证机关反馈 撤证数据的接收信息,并向设限国传送有效的撤证数据。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接收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 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签证机关可为 企业换发新证;对于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 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须在电脑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 数量,并将丢失证书已清关或已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三、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后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地方企业由所属签 证机关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外经贸部提出撤换 证申请。中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外经贸部在收到撤换证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向部EDI中心核 查丢失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对于丢失证书尚未在设限国 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企业办理撤、换证,并通知部EDI中 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对于有关证书业已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 进口许可证的,则通知有关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证书已经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替代 原×××号许可证”。   五、各签证机关须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一月五日前办理的上一配 额年度各设限国别、各企业丢证份数统计。   六、部EDI中心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对上一配额年度全年撤证数据在设限国清关或 申领进口许可证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于四月五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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