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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航空意外保险业务改革措施有关意见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空意外保险)是指目前保险市场上销售 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标准条款、统一厘定保险费率、统一监制保单的极短期的飞 机舱门至舱门意外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由于特殊定价机制等历史原因和利用机场民航服务网点的销售方式,近年来,航 空意外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为关注,保监会自成立后投入了相当数量的监管资源 去研究如何规范管理这一业务。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我们认为目前改革航意 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一是中国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后,保险监管职能将更多地从 行政审批监管转向专业化、技术化监管。作为中国人身保险行业近年来逐步实行费率 条款自由化改革过程中最后一块行政色彩较浓的航空意外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一直 在考虑如何审慎地进行改革,并推动航空意外保险的市场化。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修改后的第九十二条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 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 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因此,修改后的《保险法》 2003年1月1日生效后,将有更多的保险市场主体经核准可以经营航空意外保险 业务,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销售方式和具体做法需要改变。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中国保监会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出 发点,根据国际惯例,在充分研究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和市场后提出了一揽子关于航空 意外保险改革的措施,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有关意见,意见可以以信函(以邮戳为 准)、电子邮件形式在2002年12月23日前发送至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正式颁布《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 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1000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信请注明“航空意外保险改革”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hyx@circ.gov.cn 附件: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征求意见稿) 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 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 20号)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及其 替代产品的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航空意外保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明的情形外,保险 公司应当为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及其替代产品出具精算申明书和法律申明书,应由保监 会认可的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签字声明。   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后,方可经营航空意外保险。   三、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可以采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行业指导 性航空意外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 率,各保险公司也可以联合制定航空意外保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保险公司应 当在保单中注明系采用那个机构制定的条款、费率。   四、保险公司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必须实现电脑联网出单和实时管理。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电脑网络或者购买网络服务,实现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严禁保 险公司继续使用手工填写保单的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   五、保险公司应当对航空意外保险单独核算,并将核算的原则和管理办法报保监 会备案。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保险公司必须向保监会上报半年经营情况和损益报 表。   六、保险单上应该印刷航空意外保险的条款摘要。保险公司应当在出单处提供航 空意外保险条款全文供投保人查询。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印制时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   八、保险公司在航空意外保险的保险单上必须详细列明航班号码、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在保单上列明受益人姓名、地址等相 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航空意外保险保单的退保和改签服务。   十、保险公司应当在航空意外保险保单上加盖税务监制章,或者向投保人出具发 票。   十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需要时,应当在出单点向投保人提供邮寄航空意外保险 保单的服务。   十二、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意外保险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55条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或者书面同意。若由于各种原因被保险人未签字, 保险公司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赔偿。   十三、保监会暂不接受航空意外保险团体险种的报备。保险公司不得将航空意外 保险随同机身责任险进行搭售,也不得通过航空公司将航空意外保险含入机票价格之 中或者随同机票进行搭售。   十四、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机场设置自动售单机出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   十五、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一年期等定期乘坐飞机意外险种或者定期乘坐交 通工具意外险种,以替代目前的航空意外保险。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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