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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4-12

     2005年4月12日 证监发[2005]2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沪、深专员办,各证券、期 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 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发布证券期 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应有利于增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 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五)证券期货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情况通报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登载各类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媒体采访;   (六)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七)其他发布方式。   第七条 经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可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或中国证监会负 责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布新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 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以及 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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