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证监会计字[2001]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以及同时
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
异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
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背景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及其
《实施细则》(证委发[199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B股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告。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
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等文件,对金融类拟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表明,这些公司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通常
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两份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导致的,
它又可分为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和公司在备选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另一类则是因采
用的会计估计不同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上的差异通常即属此类。
这些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它们往往对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
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3号、
5号、7号与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等。
问题
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告,应当如何处理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解答
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告,对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差异的处理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
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
二、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即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发行新
股招股说明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及中
期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
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
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
备选会计政策。
三、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
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
表的附注予以披露。该差异调节表应反映重要的会计政策差异及其影响金额,包括逐
项说明差异的性质,对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具体影响等。
四、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
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生效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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