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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经贸[2000]313号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计经贸[2000]313号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长期以 来,党和政府对边销茶工作十分重视。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稳定生产和供应,适当减少 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负担,国家决定在原有的7500吨(15万担)的边销茶成品 储备的基础上,自2000年至2002年,对国家定点企业所需原料中的1500 0吨(30万担)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储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贴息储存数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 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存计划和代储单位。2000年贴息储存计划 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边销茶原料储存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二、边销茶原料储存由国家指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负责在边 销茶原料储存期满1年后陆续轮换,每一年度储存的边销茶原料的轮换工作必须在入 储之日起2年内完毕,已轮出的储存原料,代储单位要按规定数量及时补充。并将轮 换情况及时报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和开户银行。具体业务管理由代储单 位的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或茶叶公司)负责。   三、边销茶原料储存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 银行在贷款安排上要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按国家计划内的实际储存数量和实际入库价 格计算。银行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原料储存贷款要专款专 用,代储单位要单独设置商品账和银行借款账户。   四、边销茶原料储存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根据当年边销茶储备计 划和贷款规模每半年拨付一次贴息款,年度终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储单位分别 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和全年实际储存量、品种、贷 款金额和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按附件二格式填制,经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省级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核汇总并编制清算报告及时报财政部,财政部按 规定对贴息款进行清算。   五、代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储存原料的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严格按国家质量 标准验收入库,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工作。由于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 质量损失、数量损耗等,由代储单位负责弥补。 附件:一、2000年国家贴息储存30万担边销茶原料计划表(略)    二、国家边销茶原料储存上报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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