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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

财债字[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财债字[1998]1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8号公告,现就1998年10年期附息债(以下简称 本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 称各承购银行)定向发行。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1000亿元,以附息债方式发行,期限10年,年 利率5.5%。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 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2.本期国债从划款日开始计息,财政部按年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持满1 年的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到期由财政部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1年利息。   3.本期国债为记账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购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 会分销。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采取承购的方式发行,各承购银行的承购数额为:中国工商银行5 0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200亿元,中国银行10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200亿 元。   2.为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运作,各承购银 行应在规定的日期(含本目)前,分批将承购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第一批发行 77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3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140亿元、中国银行70 亿元、中国建设银行140亿元,缴款时为9月4日。以后批次牌铭及划款时间和数 额另文通知。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0215001--9803   汇款用途: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款   3.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逾期缴纳款项视为滞纳款,财政 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各期发行款后,根据各银行的承购数额分批发出 确认,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银行的证券账户上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   四、账务核算及手续费比例   1.本期国债为各承购银行债券类资产,计入长期投资科目,其账务管理按长期 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期国债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 5日内(不含节假日),按付各承购银行的指定账户。   3.本期国债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及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 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五、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交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 行确定。   中央公司负责办理本期国债上市交易后的托管、结算等事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 定本期国债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实施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制定本期国债 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上述两个细则均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期国债发行是运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承购银行 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各项工 作的顺利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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