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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2-20

     2003年2月20日 财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 [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订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 资实体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产权登记证明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证》由我部统一制作、印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 的时点。   二、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凡占有、使用国有 资本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 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原来已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 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四、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 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 机关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年度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 金融类企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另按我部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略) 附件:企业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等有关法规,凡持有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企业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2、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 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 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 机关依法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副本,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 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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