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2]289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财预[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产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
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
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
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
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
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
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
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
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
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
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
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
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
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