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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8]7号颁布时间:2008-02-2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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