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03]100号)
汕府办[2003]100号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汕府办[2003]100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
通知》(粤府办[2003]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规章英文
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
做好。今后,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在颁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过去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翻译和审定工作。
二、我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市法制局要建立相
应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起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
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规章翻译和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法制局负责规章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的机构、编制以及经费要予以保障。具体由市
法制局按程序另文报批。
四、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要做到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
例规范、统一。在组织翻译、审定工作过程中,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初译,聘请精通法律和
英文的专家进行咨询,亦可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翻译审定工
作的质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