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通知(粤财外[1999]97号)
粤财外[1999]97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粤财外[1999]97号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湛江、茂名、惠州、东莞市财政局: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
入国家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职能的通知》(财外字[1999]74号)的规定,现就划归所属有关市财政局管理的中央各部门
及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权限问题明确如下:
划归所属市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应统一由
所在地地级市的财政部门行使用代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组织和监督企业将场地使
用费就地如实足额缴入中央金库(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收款国库库名及帐
号,由所在地财政机关与当地国库商定),不得混库、截留,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财外字
[1999]511号文规定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可按征收入库的场地使用费5%的比例,向财政部驻广
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代征手续费的退库手续;办理退库时,须提交缴款书复印
件和退库申请(入库数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实盖章),凡由别的部门行使征收的,
一律要纠正过来。
199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