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国资行[1995]88号)
穗国资行[1995]88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穗国资行[1995]88号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
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
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授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
家所有的资产。它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有偿调拨资产时,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所需提交的有关
文件,资料同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评估立项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才按经确认的评估价值出具批复文件。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易地
搬迁改造的补偿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
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55号)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易地搬迁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行[1995]506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符合下列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
以无偿调拨。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一)主管部门资产调给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
(二)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撤消、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五)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信可的其他方式。
五、行政事业单位调出、出售、报废、报损资产等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报时,
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并要出具技术鉴定,按审批权限审批。各有
关审批机关应凭公安车管、房屋主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六、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资产在本系统、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
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1、资产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调拨;
2、由于机构成建制调整引起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转移;
3、因行政事业单位撤消、合并引起的固定资产的调出;
4、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调拨给所属经济实体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有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出售、有偿调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
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四)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报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经同级财政、国
资部门审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