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委规范房地产估价师行为
颁布时间:1999-01-15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广东省建委近日结合省实际,
制订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强化房地产估价师
在房地产估价中的作用。
实施办法强调,广东省建委是省房地产评估行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的
行政管理机关,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初审、
年审、变更及续期注册,并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经全国统考取得房地
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建设部或省建委批准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
地产评估工作才能注册。没有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不
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单位与签署评
估报告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
在省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进入广东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人员,
必须到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执业,并接受管理。
此外,广东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办理年审手续,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以及不按时年审的房地产估价师,视为年审不合格。连续
二年年审不合格者不予续期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房地产估价师,由省建委执业注册中心发给《广东省建设行
业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手册》及《执业专用章
》,作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