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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0]508号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闽劳社[2000]508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 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行使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 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及相应处罚权限,自2001年1月1日起委 托给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委托事项:   1、委托办理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和受理申报工作。   2、委托对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申报义务的参保单位和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给予处罚。   3、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   二、委托事项办理程序:   1、受委托机关办理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时,应在接收 《社会保险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 日内审核、编码、签章后,随同签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送交受委托机关,受委托 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受委托机关依法对不履行参保登记、申报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发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 监察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报一份给委代机关审核, 委托机关如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 书面答复;委托机关无异议的,受委托机关在3个工作日后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 察处罚告知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需行政处罚的,受委托机关发出《劳动 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处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   三、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依本授权委托书行使委托事项时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 委托机关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委托机关未依本授权委托书行使委托事项时产生 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统一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 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授权委托手续。   五、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给各级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保管使用。   2、《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统一样式(附后)印制, 发给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一次性送同级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签章后,统一保管使用。   3、本通知与闽劳社[2000]440号文第二条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行。 附:1、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样式)   2、《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略)   3、《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略)   4、《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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