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59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闽政办[2001]159号
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
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2001年8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11个特殊病种外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退休人员年
老体弱和一些重病、大病参保思者个人负担偏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
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通知精神,
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政策提
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急诊(不含门诊11个特殊病
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个人支付(包括个
人帐户支付)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在职职工补助
50%,退休人员补助60%。
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
血压和精尿病)在享受现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个人支付
(包括个人帐户支付)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80%。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计算基数
《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
文298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村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福州市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上年度平均工资统计数字公布时间滞后,同时为适当
减轻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初参保职工的负担,200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
付标准和支付限额,按1999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今后每年年初
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福州市职工前一年度平均工资情况,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当年度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基数。
四、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
险费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之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个
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具体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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