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日 闽劳社[2001]1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3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社
会的安全稳定。但也发现个别地方仍存在有案不理或受理后因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处理
又不发给当事人不予受理通知书,造成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望根据部办公厅
文规定的精神办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应
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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