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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666号颁布时间:2001-11-06

     2001年11月6日 闽劳社[2001]666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医改办,省直各有关厅局,中央直属驻闽各企事业单位,省各直 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设区市统筹地区已于今年初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以按 文件要求,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照中央三部委文件精神,省属在各市、县的企事业单位也应在2001 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统筹地区统一参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大病医疗补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中央直属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企(事)业 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文件要求深入中央直属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做好工作、 搞好服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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