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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闽劳社[2001]689号颁布时间:2001-11-21

     2001年11月21日 闽劳社[2001]689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福州市劳动局,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 构: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1999]14号)要求,经对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现将 省级和福州市统筹管理第二批审查资格合格的医疗机构共8家通知你们,请根据本统 筹区实际情况,在扩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同时,适时把通过资格审核的行业系统、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促进建立起医疗市场的竞争机 制。对于目前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评审证书》(或批文)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的定 额结算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按本通知所规定比照等级医院标准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 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一、按二级乙等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   福建省金鸡山工人温泉疗养院   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   福建省建新医院   二、按一级医院结算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的有:   福建农林大学医院   福建中医学院医务室   福建中医学院国医堂门诊部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门诊部   福建航空公司医务室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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