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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02-08

     2002年2月8日 闽财综[2002]14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价局(物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 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中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将经贸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我省过去由财政厅、原省物委或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的一部分现能充 分体现市场竞争,并己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 2002年2月1日起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三、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收费 项目统一为“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代码为804。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 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0]文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 监察厅关于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 [1999]19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综合财政 零基预算管理的精神,过去由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 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都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但不再提取“加快山 区发展资金”和“城市住房基金”等。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没有预算内外领拨款关系的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不作为预算外资金, 也不必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 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五、上述66项(含国家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 理,使用税务票据,同时,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和收费票据购领的变更手续。 附件1:转为中介和经营服务性的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 (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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