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9日 财行[2002]37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1年9月,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件转发后,一
些地区、部门反映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通知精神,临时出国人员费用
开支标准提高后,原“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予以取消。
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国际机票费用,应凭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班机票和民
航部门统一格式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金额(机票实际价格)为准,
不得以机票票面价格作为报销依据。
三、省直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由组团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办理购汇手续,其他
单位及各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购汇手续。各地人员参加中央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其
用汇原则上由中央组团部门统一办理;如需在地方办理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中央组
团部门的收费通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推予以核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其出国人员用汇,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出国人员
用汇由财政部门解决,企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解决。
五、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钱"由财政核汇,其他用汇财
政不予核拨。
附件: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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