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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行[2002]378号颁布时间:2002-05-19

     2002年5月19日 财行[2002]37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1年9月,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件转发后,一 些地区、部门反映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通知精神,临时出国人员费用 开支标准提高后,原“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予以取消。   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国际机票费用,应凭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班机票和民 航部门统一格式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金额(机票实际价格)为准, 不得以机票票面价格作为报销依据。   三、省直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由组团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办理购汇手续,其他 单位及各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购汇手续。各地人员参加中央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其 用汇原则上由中央组团部门统一办理;如需在地方办理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中央组 团部门的收费通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推予以核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其出国人员用汇,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出国人员 用汇由财政部门解决,企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解决。   五、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钱"由财政核汇,其他用汇财 政不予核拨。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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