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2]159号颁布时间:2002-02-28
2002年2月28日 财农[2002]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190
号),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
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包括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
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规定,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认
可,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列入中央补助的,由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
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由省林业厅核查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
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主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
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
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
性等费用支出。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护林员,以及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
(二)森林保护费用:
1、森林防火费用:是指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区域内修建防火了望台、
了望哨、固定的标牌,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购置必备的风力灭火机、灭
火弹等小型防火器和物资。
2、森林公安费用:是指用于购置森林公安办案的小型器材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
方面的费用。
3、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是指用于购置预测预报、检疫森林病虫害的药品、器
材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资源监测、建档
和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全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林区道
路维修、保养所需的建材费、劳务费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
分类确定。其中管护人员费用占补助标准的70%;森林保护费用、资源监督管理费
用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占补助标准的30%。
第九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
目管理费以及档案资料费和必须的零星开支,由县以上(含县级)同级财政适当安排,
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
报省林业厅。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中的管护人员费用,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核定的管护面积和管护费用补助标准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上报。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分布范围、管护面积、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核定面积和补
助标准)和资金管理措施等方面。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中的森林保护费、资源监督管理费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由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项目、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上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采取审定或专家评审办法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
定或组织评审,省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试点方案和财、林两厅审定意见或专家评审意
见办理资金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补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借用或改变、扩
大资金用途,不得抵扣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专户直拨管理方式,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政
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一般实行转帐支付,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专户存储利息应按期结转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通过省财政专户直接下拨。对省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
资金从专户拨到用款单位;对市属单位,通过市财政专户拨到用款单位;对县及县以
下单位,将资金从省财政专户直接拨到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拨到用款单位;
对集体、林农个人支付的管护费用,由县财政专户拨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林业
主管部门拨付到乡镇林业站或林业中心站承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农个人管护费用发放程序:
(一)乡镇林业站应依据签订的管护协议书和公益林界定书编制由县统一印制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护费用发放核定清册”(表式一),上报县级财政、林业
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和备查。
(二)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护面积、补助标准和审批意见,于
每年6月底前预付补助资金的70%;年底之前,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
后,再付清全部管护费用。
(三)乡镇林业站应将管护费用资金存入专户,编制由县统一印制到户的“森林
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领款清册”(表式二),分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两次发放。
领款人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领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后,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完毕,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同时乡镇林业站应将领款人签字(或盖章)
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领款清册”上报县财政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作为会
计原始凭证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
理。林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
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森林保护费用、资源监督管理费用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
帐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
效支出凭证,通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
护和管理单位,必须将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管护人员名单及其管护面积、补
助标准、金额、管护责任以及责任完成情况等定期张榜公布,并在县级以上报刊每年
进行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科目,
严格会计核算,定期逐级向县以上林业和财政部门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
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同时要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
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管护、补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组织核查。对人为因素造成资
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以及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
责任,并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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