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9日 财行[2002]380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0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的通知》精神,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
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限额预算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限额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为保证各地正常用汇,省财政厅在每季度的第1个月拨付本季度限额指标。
各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限额预算的,须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追加限额预算报告”,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予以核拨。
三、各市财政部门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限额帐户,即一级帐户。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再设立限额预算帐户。
四、省财政厅每年对限额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限额
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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