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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农[2002]339号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财农[2002]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建设步伐,管好用好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 资金,努力实现把我省建成生态环境优美省份的战略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支持全省森林网络体系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造林和国家确定的森林生态工程补助。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二)坚持生态优先、择优扶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   (三)资金投入与绩效挂钩;   (四)坚持科技兴林,鼓励推广和使用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提高造林科技含量 和造林绿化成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纳入全省林业发展“十五”规划和国家确定的森林 生态工程项目。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及工业原料林基地造林;   (二)“名特优新”高效经济林基地造林;   (三)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森林生态工程建设;   (四)万里绿色长廊工程建设;   (五)林木种苗基地建设;   (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营造林;   (七)封山育林、平原绿化、农田林网、中幼林抚育等;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   (九)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林业实用技术示范;   (十)资源清查及造林核查验收等;   (十一)其它。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   (一)定额补助:基地造林及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森林生态工程按省定标准给予 定额补助。其中:列入国家及省级森林生态工程的补助,主要用于项目所必需的规划 设计、检查验收等方面支出。   (二)定项补助:林木种苗基地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营造林 和林业科技推广应用项目,根据任务,确定补助资金,实行定项补助。   (三)以奖代补:万里绿色长廊工程建设以及封山育林、平原绿化、农田林网、 中幼林抚育等,根据年度检查评比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对林业专项资金补助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高效经济林、重点生态 林、林木种苗、绿色长廊建设工程以及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营造林和林业科技推 广应用项目,都必须在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计划,逐级上 报并经省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林业项目实行领导、技术目标责任制,做到“五定五有”, 即定任务、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有项目建议书、有作业设计、有项目 负责人、有技术档案、有项目标志牌。按项目做好组织领导、技术服务和施工管理。   第八条 申报省林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基地造林、国家重点森林生态林、林木种苗以 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营造林和林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结合当地林业建设实施情况提出,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 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凡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省林业项目库管 理,择优选择。   各地申请林业专项资金必须编制标准文本,并附申请文件和数据软盘(包括项目 实施单位申请文件)、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预算,于每年的5月30日前报省林 业厅一式两份,由省林业厅审核汇总。重点生态林工程和基地造林项目还应上报年度 作业设计。   各地应在工程实施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将本地下一年度林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逐 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编报下一年度全省林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由省财政 厅核定。凡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一律不予安排省级林业项目资金。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负责下达各地。各市、 县财政、林业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林农和项目单位。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短年分两期下达,上半年根据任务安排情况预拨,下 半年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再进行补拨。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林业厅和财 政厅上报工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努力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科目,严格会计核算,定 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对基层林业单位的专项资金落实 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激励机制。对规范、合理使用省级林业专项 资金且效益较高的基层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调减或取消省级林业专项资金:   (一)经检查验收工程建设任务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指标年度结转超过本年下达数20%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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