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5日 皖乡企财字[200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
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
[20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把对
《办法》的贯彻执行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
好。
二、各地要按照《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皖政办[2001]4号)要求,建立乡镇企业
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
监督管理。
三、请各市减负办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于7月30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
负办将在年底对各地《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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