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增加部分市、区政协专员、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生活费的通知
沪委统发字[1999]第181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沪委统发字[1999]第181号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统发[1999]35号文件精神,经研
究,决定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市、区政协专员、市文史研究馆馆员、重要统战
人士遗孀等。关于领取生活费的民族和宗教职业者,由市民委和市宗教局各自根据情
况,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二、增加生活费的标准
凡属本次增加生活费范围的党外人士,在现行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
加145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