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1999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2-26
1999年2月26日 沪劳保综[1999]8号
为了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适度地提高工资水平,从有利于调
节企业间的工资关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出发,按照人均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
实现税利增长的原则,现就1999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1999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1999年工资增长指导
线分别为:
1.1998年人均工资为24000元及其以上的,可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
水平增长3%。
2.1998年人均工资低于24000高于12000元的,可按本企业上年
人均工资水平增长6%。
3.1998年人均工资低于12000元(含12000元)的,可按本企业
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增长8%。
二、企业1999年人均实现税利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1999年人均工资水
平一般为零增长。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
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1999年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
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水平、职工下岗情况和市场劳动力价值等状况,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安排1999年的工资增长幅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