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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4-23

     1999年4月23日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   经市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 月370元/人,此标准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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