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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医保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第六次修订增列、删除药品和试行降低报销比例药品名单的通知

沪医保[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沪医保[1999]23号   根据沪医保[1998]67号《关于〈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 销范围〉第六次修订审核的通知》要求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市卫生局、市医疗 保险局按规定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药品进行了严格评审,同时对《上海市公费医 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药品报销范围》)现有的药品进行了 甄别。经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增列至《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有84个, 同时,增加商品名的药品30个,增加剂型的药品8个,增加规格的药品8个,扩大 临床使用范围的药品23个;从《药品报销范围》内删除的药品有91个。   本通知所公布的药品,均明确规定了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凡超出规定剂型、规格 的同一或同类药品,不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药品生产企 业在药品申报表中所填报的药品价格或者经调整后的价格,在本通知实施以后需要调 整的,必须报市医疗保险局备案。   增列的药品以及增加商品名、增加剂型、增加规格和扩大临床使用范围的药品, 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删除的药品从1999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希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 求执行。   此外,根据《药品报销范围》第六次修订计划要求,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对16个 药品实施分类给付政策,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现一并予以公布。具体实施办法与实施 时间另行通知。   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管理和对列入《药品 报销范围》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部分经营活动中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实行 跟踪检查,并酌情作出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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