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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冀劳社[2002]46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2年5月31日 冀劳社[2002]4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快建设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和 政府部门,实现行风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劳动保障系统业务特点,我们制定了《河北 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不准在行政审批、审核、发证、收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以及履行各项职 能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不准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社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 政事业性经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公共财物或公款私存。   (三)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 费用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勒卡管理、服务对象。   (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七)不准虚报、瞒报、谎报劳动保障各类统计数字或用上述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 其它利益。   (八)不准利用劳动保障业务职能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或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 供便利条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一)思想解放,政治坚定,务实创新,转变作风。   (二)围绕大局,服务基层,牢记宗旨,办事秉公。   (三)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四)团结协作,民主集中,勤奋敬业,业务精通。   (五)开拓进取,提高效能,与时俱进,共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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