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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3-06

     1998年3月6日 冀政办函[1998]12号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省政府决定, 取消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基金(附加)2项。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的收费 和基金项目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 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取消的15项收费项目 1、旅店登记簿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190号) 2、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冀价涉费字〔1991〕81号)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核查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4〕161号) 4、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7〕26号、冀价行费   〔1997〕52号) 5、煤质化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价涉费字〔1993〕37号) 6、酒类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3〕152号) 7、调味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7〕19号) 8、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6〕39号) 9、文物拍摄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文物局冀文物字〔1993〕29号) 10、音像管理证照工本费(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冀广字〔1988〕71号) 11、有线电视管理费(省广播电视厅、财政厅、物价局冀广财字〔1992〕54号) 12、农药质量监督检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价涉费字〔1992〕131号)    (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3、轻工质检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164号) 14、设计施工档案费 15、小水电管理费 二、取消的2项基金(附加)项目 1、黄金生产发展基金(冀政〔1994〕83号) 2、水路客货运附加(省财政厅、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冀财综字〔199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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