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 冀建房[1999]310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精
神,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
部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将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对维修基金缴交比例和帐户设置方式等事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房的购买者在购房时,按购房款总额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从实际收取的售房款中按照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
为售房款总额的30%至40%,其他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20%至30%的比例提
取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一般应按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划分为共用部位
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中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单幢住宅建帐,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居住小区、组团建帐。
四、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或购房者按购房款一定的比例向售房
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都应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开设银行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专项用于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财务
预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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