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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复核更新数据搞好综合研究分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2002]104号颁布时间:2002-11-20

     2002年11月20日 冀财预[2002]1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及时掌握完整的2002年全年人事编制工资数据信息,保证工资银行化发 放工作的全面推行,满足综合研究分析及财政决算统计的需要,按《人事编制工资管 理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市县要在前阶段对数据库数据初步更新的基础上,再 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核更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复核更新数据库数据信息   目前,绝大部分市县已按11月份推行工资银行化发放的要求,更新了数据库数 据,并已审核确认。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对实行财政统发工 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数据按期更新的同时,12月25日前完成对财政差额负担人员经 费的事业单位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数据的更新工作,确保满足工资银行化发 放、综合研究分析和财政决算统计的需要。   二.对数据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为了充分利用人事编制数据库数据资源,摸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状 况,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编制工资管理工作、深化机构改革、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供依 据,为领导决策服务,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决定依托数据库信息,编纂 《2002年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数据研究分析》(暂定名),全面分 析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现状。由省负责设计基础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 表格式,研究确定分析报告内容及格式,省负责总报告的撰写及数据提取,汇总审改 市县报告;各市县都要对本地区人员、编制、工资等方面的总量、结构、分布情况认 真研究,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结合本地区情况逐市逐县撰写分析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和 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此项工作从11月20日开始启动,明年3月份 以前完成。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其他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问题。对于机关(包括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机构),机构改革完成后,按照新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录入,列入待分流的人员按照 分流人员录入,按照分流政策及时安置。对于没有完成分流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得招 录国家公务员。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审核数据,所有人员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机关 (包括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对于在数据录入过程中把握不准出现的录入错误要在12月25日前更 正完毕,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今后,人事编制信息库的编制、人 员信息要作为下达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的依据。   2.关于做好人事编制工资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后的管理问题。人事编制工资管理 系统正常运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系统要求尽快调整和规范本地预算管理模式, 推进预算改革和国库改革,大力实行综合预算,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各级人事、编 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由于人事工资信息变动较大,每月 都会发生人员工资变动,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编制工资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人 员工资数据变动及时审批,及时更新,确保人事编制工资数据库的数据及时准确,为 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关于推行工资银行化发放问题。工资银行化发放,是新系统的一项重要功能。 目前,一部分县还没有实行工资银行化发放,有的地方新老软件双轨运行,这些在一 定程度影响了新系统整体效能的发挥。各市县要在进一步复核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抓 紧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份全部使用新系统实行工资银行化发放。对这项工作, 各市要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逐县抓好落实。   4.关于工资专户比例问题。为了保证工资发放资金需要,各县要认真落实《河 北省财政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保每日将一般预算收入按比例划入县 级“工资专户”,即一般预算收入必须每日(在收入当日日末或次日日初)向县级 “工资专户”划转一次、杜绝延长划转时间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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