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6]9号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津国资[1996]9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经批准拟改组设立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已设
立的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发生《通知》中第
一条所列的各种情况时,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和《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资产范围
进行资产评估。但上市公司配股时,若国有股东用现金认购配股,可以不再进行资产
评估。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和评估
结果确认申请的审查,并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资
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
上市公司配股时,若国有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配股,其资产评估结果经市国有资
产管理局确认。
三、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需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并附设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或发行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一同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时,必须审查
是否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并按立项通知书规定的范围
进行资产评估。
五、占有单位或股份公司应自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一个月
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资产评估确认申请,其确认申请报告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并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件资料。
六、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境外资产评估机构
和境内资产评估机构联合进行我市境外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时,必须执行我市资产评
估管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
通知》1995年11月23日 国资办发[1995]12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