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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1996]71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会[1996]71号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 政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会计人 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在实 施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 附: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会计工作“九五”规划》,结合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后续教育规定》以及我市会计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培训工作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不断推进会计改 革,提高会计工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水平。   2、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专业知识水 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使广大会计人员更好 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对象、类型、内容及时间要求   1、培训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在职会 计人员。   2、培训类型为高、中、初级三类。其中高级培训的对象是已取得高级会计 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各局(局级单位)和总会计师及财务处长。中级培训的对象 是已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初级培训的对象是已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会 计员资格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3、培训内容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 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会计电算化;职业道德、外语等。   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用教材以市财政局推荐的教材为主,也可以选用其它 有关书籍。   4、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天,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的学习培 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三、培训的管理和实施  1、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培训的 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各市级主管局《局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地区、 本部门会计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2、培训工作的管理分工为: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全市会计人员培训规划、培 训制度、制定高级、中级和初级培训大纲,负责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中的高级培训、 中级以下师资培训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 和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审批确定培训点。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后续教育培训中的中级以下职称会计人员培训的 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点,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县各部门、各培训点 的培训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后续教育培训中的中级以下职称会计人员培 训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将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计划 和上一年度培训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情况,安排和组织好会计人员的培 训工作。   3、严格进行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培训点是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 场所。培训点应具备的条件:(1)有与举办培训班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和 设施;(2)有与举办培训班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 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3)有与培训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各培训点从事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专 业水平。承担高级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其他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中、初级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讲师以上 职称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愿意承担培训任务的办学单位,可以向各区、县 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作为培训点, 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接受各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局要加 强对培训点培训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对以盈利为目的,乱收费,培训质 量低下,管理混乱的培训点,要取消其培训资格。   4、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学习的方式,上可以采取脱产与非 脱产相结合的方式。   脱产培训方式包括:(1)参加由市财政局批准的培训点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2)到由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3)参加 由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组织或确认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业务考查 等。   非脱产培训方式包括:(1)参加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法规制度、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研讨;(2)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 产专业教育;(3)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方式。   四、培训的考核和政策  1、市财政局统一为全市会计人员制发后续教育培训手册,会计人员参加脱 产培训的,由举办培训的单位出具由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格证明,由 相应的培训工作管理部门在培训手册上进行记录并盖章;非脱产培训的记录,由 组织培训的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记录并盖章。   2、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考核制度,定期对接受后续教育的会 计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对其培养、使用的依 据之一。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 门和各单位应督促其接受培训;连续三年未接受脱产培训或未完成规定培训时间 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独立核算评审。   因以下情况未达到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会计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会 计培训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后一年度脱产培训时 间的完成:   (1)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2)生育;(3)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 上班的;(4)其它特殊情况。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市 财政局于1994年7月印发的《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财会[199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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