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罚没收入、财物、有价证券的收缴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预[1995]84号颁布时间:1995-12-10
1995年12月10日 财预[1995]84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财政局,市财税物价大
检查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罚没收入、罚没财物、罚没有价证券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则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86]228号文件和
市政府《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1993]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有关收缴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作为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罚没
收入当月帐面余额不足一千元的,可累足一千元后交库;但当月底仍不足一千元
的,应于月底将余额全部缴库,一千元以上的,应及时上缴国库,收缴的罚没收
入应存入无息帐户,凡存入有息帐户的应及时纠正,并将利息随同罚没收入缴入
国库。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拖交罚没收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财政
部门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
二、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赃物、有价证券,要及时开列清单上报
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到指定的专营单位交售或拍卖,变价收入由经办的执法机
关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擅自到拍卖行和商
店变卖收缴的罚没物资、赃物。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赃物,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视不同情况
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如收录机、照相机、录像机、洗衣机、电视
机、电冰箱、电子琴、空调器、音响设备、汽车、摩托车等物品,由执法机关到
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2. 属于专门机关管理的财物,如黄金、白银、珠宝、文物、烟酒、盐等,由
执法机关交专营机关收购,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罚没的房屋,交由市房管
局处理,其变价收入上缴国库。吸毒用具、毒品、枪支、凶器等交由公安部门处
理,淫秽书籍、录像、非法出版物,交由市新闻出版局或广播电视局处理。
三、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国库券、金融投资债券及企业内部债券、股票等有
价证券,不得自行兑付,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当时的市场
价格转让或兑付,本金和利息全部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执法部门送缴有价证券后,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由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上缴有价证券时的等价收入办理返还手续,一律不退
还有价证券。
四、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
罚,必须使用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的罚没专用票据。中央驻津
行政执法单位如使用全国统一罚没票据,应到市财政局备案,并加盖“天津市财
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方可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