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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财基字[1999]35号颁布时间:2000-07-18

     财基字[1999]35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现将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 复函》(财基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工程保修费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等 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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