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一九九五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地税一[1995]13号颁布时间:1995-12-14
1995年12月14日 地税一[1995]1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
对一九九五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税政问题提出如下处理
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局地税一(95)4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分别为年人均不超过5000元、3700元
和5000元,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我市职工月人均增资20元(年人
均240元)。据此,上述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分别为年人均不超过5240
元、3940元和5240元。
计税工资标准为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发数低于上述标准的,按
实发数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按规定超提20%计税工资、提取职工工会经
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按税前实际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做为计算提
取的基数。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聘请的补差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的报酬,按不
高于计税工资的标准,税前据实扣除。但补差人员和有特殊技能人员的报酬,不
做为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超提20%计税工资的基
数。
二、对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95)29号文件规定缴纳(包括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不论亏损年度处在征税期,还是减免税期,均可以
按规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弥补期内
延续弥补,如果弥补年度处于减免税期,应先弥补亏损,再计算减免税。
四、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未设置帐簿的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不能提供完整、正确的收入及成本
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可以试行按纯益率办法核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通过试行此办法,促使企业增强纳税意识,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向核实征收所得税方向努力。
对试行纯益率办法的企业,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季征收,年终均应进行汇算清
缴,以全年收入总额,按规定的“纯益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计
算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五、对企业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需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的,其减免所得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分局批准,超过五万元的,
报市局批准。
六、乡镇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指获得《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
证书》人员),在聘约规定聘请内享受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准予税前扣除。其
津贴等级标准,仍按市乡镇企业局、市财政局津乡企(88)61号文件执行。
七、为加强对福利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按市局地税一
(9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对原有的福利生产企业,实行每
年审批减免税制度,企业应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福利企业减免税
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所得税的手续。
八、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津劳护字(95)270号、财企一联(95)
17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日0.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日1.50元。发放范围仍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津劳护字
(92)145号、财企一联(92)8号规定执行。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税
前扣除。
九、按照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津劳工字(95)94号、津人工字
(95)41号、财事联字(95)55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五年起,职工冬
季取暖补贴标准,由36元提高到90元,发放办法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津劳护字(95)269号。财企一联(95)
16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防暑降温标准,一般职工由原每人
每月6元调整为10元,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由原每人每月8元调整为15元。
发放时间为六一九月(共四个月)。其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市财政局、国税局、水利局、人行市分行财政预(95)6号文
件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规定缴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税前允许扣除。
十二、按照市财政局、国税局、人行市分行财预(95)7号文件的规定,
对从事餐饮业、娱乐业的单位,按规定在向消费者收款时,一并收取教育事业发
展费并在发票上另项列明。所以,该费属从事餐饮、娱乐业的单位代收,由消费
者负担。餐饮、娱乐单位在上缴该项教育事业发展费时,不应税前扣除。
按照市财政局、国税局、人行市分行财预(94)93号文件的规定,对广
告媒介单位和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允许税前扣
除。
十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81号文件规定,自一九
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的行政管理费,税前准予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