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后对低收入城镇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财企二[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财企二[199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996)28号)
中第三条规定,现对我市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问
题,通知如下:
一、定向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城镇优抚、救济对象。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
3、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性下岗、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在170元以下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且本人不具有再就业能力的职工。
二、定向补贴的标准和形式
1、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2元;城镇
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
费和救济金标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
按每个学生每月补助8元的标准向学校核拨补贴资金。
3、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性下岗、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在170元以下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且本人不具有再就业能力的职工,凭"困难职工卡"给予每人每月补贴
12元。
三、补贴的资金来源
1、各级民政部门对优抚、救济对象增发的抚恤金、救济金,由同级财政部
门核拨。对各区县财政核拨的上述款项,由市财政补助50%。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助,按下列原则解决:市直
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助款,由市财政核拨;各区、县、
局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助款,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3、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性下岗、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在170元以下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且本人不具有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的补助款,按下列原则解决:对
非困难行业的上述职工,由其所在行业负担;对区县属的上述职工,由区县财政
负担;属于市属困难行业的上述职工,由市财政拨付的市解困基金解决。
4、对宝抵县、蓟县两县水库迁建移民,生活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其
资金来源从水费提价形成的库区基金拨给两县的资金中解决,具体补助范围、标
准、方式由其所在县政府确定。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一九九六年七
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