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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区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事[1996]362号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财事[1996]362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 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5]314号)精神,印 发了《天津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事[1996]12号)。 办法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了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现将以上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具)的实际情况,制定区 (县)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在资金的安排 上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办法,以促 进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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